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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钟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苍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由苍梧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6月18日由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建武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钟某到苍梧县石桥镇胜利村更口组的一间旧屋处,将莫某某(已故)养殖在该处的蜜蜂15箱盗走。经苍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5箱蜜蜂价值人民币9,900元。公诉机关依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钟某的刑事责任,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但在事实方面认为,其拿走15箱蜜蜂的原因是想抵销莫某某使用其旧屋的租金。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钟某到苍梧县石桥镇胜利村更口组的一间旧屋(属于其与大哥共有)处,将莫某某(已故)养殖在该处的蜜蜂15箱盗走。经苍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十五箱蜜蜂价值人民币9,900元。另查明,被告人钟某知道盗走蜜蜂15箱的事情败露后,于2015年1月19日晚上将蜜蜂原数运回原处,未给被害人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被告人的相关病历资料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于2015年1月19日晚上主动将15箱蜜蜂运回旧屋处,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情节情形考虑,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严月婵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唐丽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苍梧县人民法院量刑评议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