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怀法民三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民三初字第218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1712。委托代理人:罗定文,系广东桥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1721。委托代理人:罗辉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冬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定文、被告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辉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2008年9月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在相识两个月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年××月××日原、被告到怀集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婚后,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未能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小事发生争吵。2013年7月,被告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一直至今,不顾家庭和儿子。原、被告分居至今两年多,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婚生儿子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照顾,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依法由原告抚养。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邓某辩称:原告提起离婚之诉求,完全是因为被答辩人有了第三者插足,请人民法院保护合法的婚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前感情深厚,如胶似漆,后经共同商量,到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后共同进取,有了爱情的结晶,生育了儿子陈某乙,可见,原、被告的婚姻感情是很好的。二、被告外出是为了治病,不是与原告分居,但原告说成了“离家出走”,这是原告借机对被告进行人身诋毁,用以达到他离婚的目的。被告外出打工,也尽到了养儿以及家庭生活的责任。三、原、被告一起生活了多年,生儿育女。后来,为了生活外出打工,以微薄的收入养家,对待原告家人是亲人。原告怎能说出“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这样伤害被告,伤害孩子的话来呢。综上所述,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好,双方真诚的沟通,但由于被告受到了腐败思想的影响,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但这桩婚姻来之不易,今后双方应该及时加深沟通,相互理解和包容。夫妻感情还未到彻底破裂的程度,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相识两个月后开始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生育了儿子陈某乙。××××年××月××日,原、被告到怀集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被告患上抑郁症,自2013年起辗转到怀集县中医院、怀集县人民医院、怀集县第三人民医院、深圳华泰中医馆等医院求医,而原告自2013年10月起到惠州市港丰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儿子陈某乙则随原告父母在怀集县坳仔镇仙溪村居住生活。2015年7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并生育有儿子陈某乙,应认定双方已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并无重大矛盾,未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本院相信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应调整自己的心态与行为,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并重修于好的。由于原告长期在惠州市工作,而被告则需外出治病,并非因双方感情不和而致两人分居,对于原告主张因被告离家出走导致夫妻分居2年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邓某离婚。二、驳回陈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谭燕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