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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德辉与刘春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辉,刘春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刘德辉,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刘亚晶,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春雨,男,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辉与被告刘春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