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德辉与刘春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辉,刘春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刘德辉,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刘亚晶,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春雨,男,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辉与被告刘春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