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南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金根生诉被告刘俊州、黄力生、刘荣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根生,刘俊州,黄力生,刘荣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南初字第27号原告金根生,男,汉族。被告刘俊州,男,汉族。被告黄力生,男,汉族。被告刘荣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根生诉被告刘俊州、黄力生、刘荣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根生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根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根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根生负担。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爱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