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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南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金根生诉被告刘俊州、黄力生、刘荣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根生,刘俊州,黄力生,刘荣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南初字第27号原告金根生,男,汉族。被告刘俊州,男,汉族。被告黄力生,男,汉族。被告刘荣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根生诉被告刘俊州、黄力生、刘荣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根生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根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根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根生负担。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爱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