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民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春蕾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春蕾门窗有限公司,南京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栖民初字第2236号原告南京春蕾门窗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永昌巷9号。法定代表人周春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孚兵,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金尧花园社区1-5号。法定代表人钱菊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国,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春蕾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合同价款11000元并自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吴文霜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春蕾门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孚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原被告签订零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南京某湾某苑1#、2#、3#、5#、7#、12#别墅采光井项棚渗水处理工程,合同固定总价11000元。工程结束后,原告开具了金额为11000元的发票交给被告,但被���一直未有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春蕾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11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南京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吴文霜二〇一五年��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