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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56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林培,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认识,认识后不久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年××月××日在苍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2014年购置车牌号为浙C×××××二手轿车一辆,现登记在原告名下。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性格秉性了解不深,以至于双方在婚后矛盾不断,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只要双方一发生争吵,被告就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从而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开始破裂。此外,被告曾经于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且现在还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其先后于2010年1月、2014年1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处罚。另外,被告自结婚后经常在外夜不归宿,对家庭生活从来不闻不问,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判令: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陈某乙由被告抚养至成年,抚养费由被告负担;三、夫妻共同财产浙C×××××奥德赛牌轿车依法分割,该车按揭贷款由双方负担,庭审时变更为该车辆归被告所有,按揭款由被告负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3.人口信息,用以证明子女出生情况;4.机动车登记信息,用以证明双方婚后置办共同财产的事实;5.犯罪记录证明,用以证实被告曾受过刑罚以及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的事实。被告陈某甲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和审查,证据1、-5形式及来源合法,根据其载明的内容,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案经审理,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关于原、被告结婚时间、子女出生情况、婚后置办共同财产以及被告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等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双方形成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了子女,应当有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婚后确实存在吸毒的行为并且受到了行政处罚,正因为如此被告更需要原告给予关心,且为了家庭完整和子女的健康成长,更需要原告给予帮助,让被告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夫妻关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至今仍然有吸毒的恶习,因此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潘直沈人民陪审员  宋晓玲人民陪审员  苏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叶 婷法律条文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