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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与黄天科、覃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二初字第6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新兴街49-6号。代表人覃线香,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韦善军,该支行综合办业务员。被告黄天科,农民。被告覃小妹,农民。(系被告黄天科之妻)被告陈汉珍,农民。被告黄金葵,农民。(系被告陈汉珍之妻)被告林显立,农民。被告黄金林,农民。(系被告林显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诉与被告黄天科、覃小妹、陈汉珍、黄金葵、林显立、黄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367.5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787.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闭扬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樊俞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