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马民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金仁义与陈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仁义,陈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798号原告金仁义,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金厚祥,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传艳,出生年月日与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仁义与被告陈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仁义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仁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仁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金仁义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