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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马民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金仁义与陈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仁义,陈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798号原告金仁义,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金厚祥,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传艳,出生年月日与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仁义与被告陈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仁义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仁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仁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金仁义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