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杨强申请执行XX强、张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强,XX强,张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357号申请人杨强,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大学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期**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XX强,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小学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被执行人张金成,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欧锦园。杨强申请执行XX强、张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3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杨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曹峰、张金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强、张金成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强借款本金910031元及违约金130000元共计1040031元,被执行人XX强承担案件受理费8954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执行费12800元由被执行人XX强、张金成承担。被执行人XX强于2015年9月7日将本案案件款1040031元,案件受理费8954元及执行费12800元缴纳至本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杨强将案件款1048985元全部领取,并同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才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