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王德霞与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邓小宝、胡胜利,第三人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霞,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邓小宝,胡胜利,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66号原告:王德霞,女,汉族。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东。被告:邓小宝,男,汉族。被告:胡胜利,男,汉族。第三人: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作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霞与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邓小宝、胡胜利,第三人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德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邓小宝、胡胜利在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王德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邓小宝、胡胜利在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开海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