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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位秀花与牛俊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秀花,牛俊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913号原告位秀花,女,生于1971年12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牛俊东,男,生于1974年6月2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原告位秀花与被告牛俊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秀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寒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焦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