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位秀花与牛俊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秀花,牛俊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913号原告位秀花,女,生于1971年12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牛俊东,男,生于1974年6月2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原告位秀花与被告牛俊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秀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寒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焦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