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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14号原告林某,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石某,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23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长林平建人民陪审员林祥沂人民陪审员杨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俞丽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