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曾文贵与王良万、张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贵,王良万,张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241号原告(反诉被告):曾文贵,男,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委托代理人:罗沛,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王良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立新镇。被告(反诉原告):张桥,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系王良万之妻。委托代理人:唐贵宣,北京市中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被告共同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正才,三台县芦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二被告共同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曾文贵与被告(反诉原告)王良万、张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曾文贵、被告(反诉原告)王良万、张桥分别于2015年8月27日、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曾文贵、被告(反诉原告)王良万、张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文贵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王良万、张桥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6900元,由曾文贵负担;反诉费2375元,由王良万、张桥承担。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金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