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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伟山与罗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山,罗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王伟山,男,汉族,1969年12月出生,职工,住高台县。被告罗延明,男,汉族,1968年3月出生,农民,住高台县。原告王伟山诉被告罗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延明经传唤未到庭应诉,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伟山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2014年10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元,2014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2000元,被告均为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1月21日。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支付。现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41213元。被告罗延明经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10日、10月17日、10月21日,被告以偿还债务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2000元、1000元、320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三张。其中2014年10月21日借条中明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1月21日,其余两张借条均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1月21日。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予偿还。2015年7月8日,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6213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三张予以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即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2014年10月10日、17日借款的还款期限同为2014年11月21日,系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民事权利,其民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原告主张以借款本金35000元为准,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承担逾期利息,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但被告逾期未还款,经原告催要后仍长期占用原告资金,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当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期间为自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7月8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款(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罗延明偿付原告王伟山借款35000元,利息1324元,合计36324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被告罗延明承担,并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王伟山,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830元,退还其4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当事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朱红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利息计算方法6%÷12个月×7个月×35000元=1225元6%÷360天×17天×35000元=99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