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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刑执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罪犯贺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1230号罪犯贺云,曾用名贺天才,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渠县人。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贺云于1999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番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达渠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贺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所获赃款予以追缴,发还受害人。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该犯于2012年3月19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4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贺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罪犯贺云应于2023年11月2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贺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13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贺云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检测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13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缴纳罚金收据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贺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