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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小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向东与程春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向东,程春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小字第00023号原告刘向东,男,汉族,1988年8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程春亭,男,汉族,现年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与被告程春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东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刘向东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