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小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向东与程春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向东,程春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小字第00023号原告刘向东,男,汉族,1988年8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程春亭,男,汉族,现年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与被告程春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东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刘向东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