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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武夷山度假区商贸中心与谢赐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武夷山度假区商贸中心,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江和庆,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盛荣,武夷山市武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赐生,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夷山度假区商贸中心与被告谢赐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夷山度假区商贸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姜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陈仁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