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知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万学波诉被告刘磊、王宝堂、李耀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青岛中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知民初字第23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丁亮,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中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中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红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