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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运华与许志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运华,许志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252号原告孙运华。委托代理人孙文学,安丘新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志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运华诉被告许志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孙运华负担。审判员  王晓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