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运华与许志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运华,许志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252号原告孙运华。委托代理人孙文学,安丘新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志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运华诉被告许志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孙运华负担。审判员 王晓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