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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与石家庄盈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振杰、王改英、赵清娟、王晓磊、李赟博、王志民、孙玉红、李兵、吕晓菲、王建国、任雪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石家庄盈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振杰,王改英,赵清娟,王晓磊,李赟博,王志民,孙玉红,李兵,吕晓菲,王建国,任雪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7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代表人苌志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梁云广,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东方,该支行职员。被告石家庄盈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民。被告王振杰。被告王改英。被告赵清娟。被告王晓磊。被告李赟博。被告王志民。被告孙玉红。被告李兵。被告吕晓菲。被告王建国。被告任雪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与被告石家庄盈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振杰、王改英、赵清娟、王晓磊、李赟博、王志民、孙玉红、李兵、吕晓菲、王建国、任雪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55元,减半收取2472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雷代理审判员  李继刚代理审判员  闫晓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柳文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