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徽天康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光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康置业有限公司,李光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831号原告:安徽天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仁和南路与永福路交接东北角20号。法定代表人:郭炳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治云,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光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康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光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天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天康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天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829元,由原告安徽天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XX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