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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丽与被告卢辉、李新芳、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河口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人身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卢辉,李新芳,湖南省浏阳市河口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张丽,女,汉族,2004年11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法定代表人张中全,1976年4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卢辉,男,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李新芳,男,汉族,40岁,住正阳县。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河口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张丽诉被告卢辉、李新芳、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河口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回对被告卢辉、李新芳、湖南省浏阳市河口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学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邱栋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