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巡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潘德胜与赵百川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501号原告潘德胜。被告赵百川。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德胜诉被告赵百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德胜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德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德胜承担。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嘉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