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刑执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罪犯张和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和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1287号罪犯张和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19日,达州市通川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了(2012)宣汉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和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其全部非法所得。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罪犯张和平于2012年10月10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张和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46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和平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监区劳动车间从事制衣生产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46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罚金缴纳单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和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和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