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陵民立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李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陵民立字第00016号起诉人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黄陵县城区街道办黄花沟***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寇某,男,系该社贷款中心副主任。2015年9月3日,本院收到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某:1、偿还借款300000元,利息合计814331.7元(截止2014年7月31日);2、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经审查,起诉人不能提供足以送达被告的地址,经告知仍不能补充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于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永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