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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四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夏某某诉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四民初字第165号原告:夏某某,女,1980年9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被告:何某某,男,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四平市线路器材厂员工,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闫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