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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山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郭淮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郭淮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中山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西长街281号。负责人吴磊,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伟曙,该公司职工。被告郭淮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被告郭淮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芮东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