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寻克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寻克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211号公诉机关金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寻克安。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3月1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9月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5年3月5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金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于家中。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寻克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海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寻克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6日至3月1日,被告人寻克安在其经营的金乡县海川乐酷动漫城内,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组织多人从事赌博活动。其中六人赌博机两台、十人赌博机两台、八人赌博机三台,经营期间非法获利四千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寻克安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闫某、郭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买卖合同及其他证据材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寻克安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寻克安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寻克安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另查明,2015年3月3日,被告人寻克安到金乡县公安局第二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还查明,2012年9月6日被告人寻克安因开设赌场被金乡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三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寻克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书证被告人寻克安的户籍证明、金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娱乐经营许可证、买卖合同、金乡县公安局金公决字[2012]第008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金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金)公治机认定字[2012]第001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设定书,证人杨某、马某、闫某、郭某、宋���、单某、李某、袁某的证言,被告人寻克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寻克安在其经营的金乡县海川乐酷动漫城内,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寻克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寻克安因同一事实曾被金乡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三千元,已向公安机关缴纳的罚款应从罚金中予以折抵。综上,根据被告人寻克安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寻克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瑞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佩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