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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3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3219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顾明,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居民。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纪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