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3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3219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顾明,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居民。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纪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