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李某、赵某等与榆林市榆阳区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艾某,榆林市榆阳区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147号原告李某。原告赵某。原告艾某。委托代理人张某、任某。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赵某、艾某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赵某、艾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赵某、艾某撤回对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退还原告刘闯李某、赵某、艾某。代理代理审判员 刘庆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钟南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