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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郑州金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水城县比德乡河坝煤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金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水城县比德乡河坝煤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484号原告郑州金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保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剑英,河南省新密市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水城县比德乡河坝煤矿法定代表人周瑞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金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水城县比德乡河坝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金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44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郑州金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洪之审 判 员  杨树安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常新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