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英皇电器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英皇电器有限公司,廉江市德雷克厨卫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李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凤明,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昆山市。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伟、张丽娟,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佛山市英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陈德雄。委托代理人:陈国飞,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廉江市德雷克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法定代表人:张金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银燕,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星土。上诉人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樱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樱花卫厨公司)及原审被告佛山市英皇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英皇公司)、廉江市德雷克厨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英皇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且樱花卫厨公司已向原审法院起诉并予立案,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广州樱花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广州樱花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广州樱花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樱花卫厨公司对上诉人提起的诉讼纯属恶意诉讼。樱花卫厨公司针对上诉人分别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提起17件相同的诉讼案件,诉讼请求、理由和证据以及原、被告均相同。目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8件案件已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移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的8件案件正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为便于法院统一查明事实及保证判决的一致性,节约司法资源,上述17件案件,包括本案均应统一指定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二、上诉人注册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故本案应当依法指定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三、本案案情简单,虽然诉讼标的稍高,但纯属樱花卫厨公司虚设诉讼标的,并没有依据,且诉讼标的不应作为判断管辖权的唯一标准。请求综合考虑本案诸多关联案件的特殊性,裁定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樱花卫厨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标的额为560万元。英皇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有权管辖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在其辖区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樱花卫厨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原审裁定驳回广州樱花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广州樱花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同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海珠区人民法院、天河区人民法院、白云区人民法院、萝岗区人民法院、南沙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福田区人民法院、南山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岗区人民法院、宝安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禅城区人民法院、顺德区人民法院、三水区人民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新会区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