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巧玲、王爱军、王小雨诉宋改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662号原告李巧玲,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原告王爱军,男,1971年5月7日出生。原告王小雨,男,1993年5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明旺。被告宋改芳,女,1980年5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巧玲、王爱军、王小雨诉被告宋改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巧玲、王爱军、王小雨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巧玲、王爱军、王小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巧玲、王爱军、王小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继军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宋子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