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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1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巢湖瑞景制冷设备维修部与庐江县大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210-2号申请执行人:巢湖瑞景制冷设备维修部,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经营者:宁叶静,女,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庐江县大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丁爱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庐江县大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