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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二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党国政诉殷奕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国政,殷奕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二初字第442号原告党国政,男,52岁。被告殷奕成,男,44岁。本院在审理党国政诉殷奕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党国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党国政负担。审 判 长  林程程人民陪审员  孙冬阳人民陪审员  谭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