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二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党国政诉殷奕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国政,殷奕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二初字第442号原告党国政,男,52岁。被告殷奕成,男,44岁。本院在审理党国政诉殷奕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党国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党国政负担。审 判 长 林程程人民陪审员 孙冬阳人民陪审员 谭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