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6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555号原告熊安芬,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姚军,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李焕(曾用名,李欢欢),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受理的熊安芬与李焕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熊安芬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熊安芬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安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9元,予以免收(系缓交)。代理审判员 刘 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裴川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