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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齐昌与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齐昌,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民初字第473号原告:胡齐昌。被告: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小锋。委托代理人:严永斌、夏鹏程,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齐昌与被告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齐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齐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齐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钱一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