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侯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无刑初字第0009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男,2007年12月14日因犯强奸罪(未遂)和盗窃罪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30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公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英、聂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农历正月十二(2012年2月3日),被告人侯某某趁邻居侯某一家中无人之际,翻墙入院盗窃屋内褥子下现金16000元,用部分赃款购买了一辆二手汽车(该车2012年就已转卖),后将赃款全部挥霍。该检察机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侯某某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3日,被告人侯某某趁邻居侯某一家中无人之际,翻墙入院盗窃屋内褥子下现金16000元,用部分赃款购买了一辆二手汽车(该车2012年就已转卖),后将赃款全部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无极县公安局提供被告人侯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极县公安局提供的侯某某的前科证明:(2007)无刑初字第00010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侯某某犯强奸罪(未遂)和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0)石刑执字第270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侯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7月4日起至2010年10月3日止。(2012)无刑初字第00059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5)冀定狱字第134号释放证明书:侯某某执行期满予以释放,日期2015年3月9日。(3)无极县公安局提供的侯某一和侯某四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因侯某四之子侯某某在2012年正月十二在侯某一家偷走现款16000元,经说和,侯某四夫妻二人分三年还清,每年在农历11月底还款5000元,到2014年11月底还清。无极县公安局张段固刑警中队出具的办案说明:案卷中侯某某、侯某某、侯侯某某系一人。2、证人证言(1)证人侯某二的陈述:2012年正月二十四侯某一的媳妇徐某某找到我,说找到前几天偷她家16000元的人了,是东北远村的小侯某某,让我和侯某三去和小侯某某家人说只要他们家还这16000元就不报案了。我、侯某三、侯某一和徐某某一起去小伏伏家,看到小伏伏和侯某某都在,我和侯某三就问侯某某这16000元是不是他偷的,侯某某说是他偷的,花完了,让家里人还这16000元。我就和侯某三领着侯某某去他家找他父亲侯某四,侯某四说暂时没这么多钱,最后达成协议:侯某四答应分三年还清16000元,每年年底还5000元,到2014年11月底还清。我就写了协议,双方签字按手印,将协议给了侯某一。2012年11月底,徐某某找到我说年底了侯某某家没还钱,让我去小侯某某家要钱,我就找侯某四。侯某四说侯某某进监狱,等他出来一次性还清16000元。2015年4月初侯某一找到我,让我催侯某某家还钱,我和侯某三找到侯某四,侯某四说从今年年底开始还钱,年底先还5000元,到2017年年底还清,但是侯某一不答应这样还钱就报案了。(2)证人侯某三的陈述:2012年正月里一天下午,我们村的侯某一找我说他家少了钱了,他们已经找到偷他家钱的那个孩子了,他也承认了,那个孩子就是侯某四家小子侯某某,当时还说有侯某五。我们带着侯某某去了侯某五家。他俩一对质侯某某说其实是他自己拿的。我问他拿了多少,他说拿了侯某一家16000元。后来说调解一下吧,我们找到当时大队里的村长侯某二,一块去找的侯某四家两口子,侯某四当时说这钱他替他家小子还,分三年还清,当时还立了协议。但是当年侯某四家小子因为又偷了别人家钱被公安局抓进去了。年底侯某一家找侯某四要钱,侯某四说等他家小子出来再说吧。今年正月里他家小子出来后,他又往后推,后来侯某一就报案了。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侯某一的陈述:2012年农历正月十二我家中现金16000元被盗了,都是红版的100元,我们四处寻找。过了几天,侯某四的儿子侯某某买了辆车,他没有工作,四处闲逛,我们就怀疑他的经济来源。我找到他带着他找到我们村治保主任侯某三,侯某某当即承认他偷走我们家16000元现金。后来找到侯某四家,侯某四和侯某某都承认侯某某到我们家偷钱的事,在侯某二和侯某三的担保下,侯某四给我签了一个协议,答应分三年将偷我家的16000元还给我。可三年了,侯某四一分钱没还给我,我就报案了。(2)我家被盗的钱放在最西头北侧屋内,放着两张单人床并在一起,在床的最西头枕头下面一侧的床褥子下面,其中一万元是整捆的,还有六千散放在一起,都是红版100元的。我回家没看到翻动痕迹,就是床上面有两个大脚印,就清理了。第二天我儿子到家里拿钱,翻枕头下面发现钱被盗了。现在我们不在西屋睡觉了,在东屋睡觉了。我家南边就是侯某某奶奶家,我家的门筒紧挨着侯某某奶奶家的后墙,他家老房子比我家院墙低1米。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012年过完春节后时间不长,可能是三四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了,那天中午我在藁城市里和藁城几个狱友一块吃饭,我喝了半斤左右白酒,然后坐客车回到我们东北远村,当时我住在我奶奶家。侯某一家在我奶奶家南边,我从他家大门前过时,发现他家的大门锁着锁子,就知道他家没人。我回到奶奶家,家里也没人,我在院里就想着去还是不去侯某一家偷东西,后来决定还是去了。我从奶奶家梯子上房,从房上上到侯某一家门筒上。他家门筒比我奶奶家房子(老房子)高,然后从门筒上到了他家西屋房上,又从西屋房上上了他宗北屋房上,然后从靠在他家北屋的铁梯子上下去的。他家北屋有两个屋门,我直接从西边那个门进屋,进了西边那个套屋,那是他家卧室。里面有床,床头冲西,在后窗户下边,两个单人床并着板,我记得当时我把床铺上的两个枕头一拿,发现其中一个下边有一个黄色的信封。我拿起信封一看,发现里边全是一百元的和五十元的现金,一百元的多,五十元的不多。我拿起来就走,又上房沿着房子回到我奶奶家房上,然后从梯子上下去,我没进奶奶家屋里就直接拿着钱玩去了。我记着当天我拿着钱在郝庄和藁城交界的一个卖二手车的大摊子上花了11000元买了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无手续和车牌),然后开车就玩去了。其他的钱我玩。当天就都花了。过来三四天,侯某一家找人在藁城找到我,他们打了我一顿,问侯某一家的钱是不是我偷的,我就承认了,我说钱我花了。他们就领我回到东北远村,在村里见到我叔叔侯某三,我承认是我偷的钱。之后我听说我爸跟侯某一家立了个协议,说是三年把钱还清。之后我就进去了,被判了三年刑。在立协议之前我父母就问钱是不是偷的,我说是我偷的。我偷了总共超不过一万五千元,具体我也没数。我买的车卖了,卖到无极西边一个修车厂,卖了七八千元,钱我都玩花了。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侯某某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侯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入户盗窃,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卢贞建审 判 员 李 巍人民陪审员 司伟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