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翟西富与王秀波、张振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西富,王秀波,张振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814号原告翟西富。被告王秀波。被告张振航。原告翟西富与被告王秀波、张振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西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西富承担。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