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3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翟西富与王秀波、张振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西富,王秀波,张振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814号原告翟西富。被告王秀波。被告张振航。原告翟西富与被告王秀波、张振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西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西富承担。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