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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宕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肖启华申请张成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宕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肖启华,男,1962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宕昌县就业局招待所,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张成才,男,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现住宕昌县旧城坝精灵网吧四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宕昌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宕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成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成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成才在农行宕昌县支行的账号为6228484036157725060的账户内存款306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安玉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