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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付岩与被告尉钰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岩,尉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240号原告付岩。委托代理人韩磊(与原告系兄弟关系)。被告尉钰。委托代理人殷筱颖(与被告系母女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岩与被告尉钰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岩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岩负担。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