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付岩与被告尉钰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岩,尉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240号原告付岩。委托代理人韩磊(与原告系兄弟关系)。被告尉钰。委托代理人殷筱颖(与被告系母女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岩与被告尉钰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岩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岩负担。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