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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3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文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3693号原告:王文保,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百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公司住所地:迁西县。代表人:郁学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飞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保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文保于2015年9月7日以原、被告已经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保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王文保负担。审判员史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孙丽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