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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秦兴梅与李敬才、王义侠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兴梅,李敬才,王义侠,陈彦州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秦兴梅,居民。被告李敬才,居民。被告王义侠,居民。被告陈彦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兴梅诉被告李敬才、王义侠、陈彦州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兴梅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兴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兴梅负担。审 判 长  张明星人民陪审员  张允彬人民陪审员  于峰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闫良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