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6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威与上海莲申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威,上海莲申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6284号申请执行人陈威,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上海莲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陈威与被告上海莲申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莲申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上海市闵行区锦梅路1398弄《春申景城三期》12号603室房屋内的装修质量问题进行修复;二、驳回原告陈威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21.21元,由原告陈威负担;鉴定费32,000元,由原告陈威负担16,000元,由被告上海莲申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6,000元。因原告陈威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本院的(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因被告上海莲申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房屋修复义务,故申请人陈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莲申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上海莲申房地产有限公司称无法履行修复义务系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可以修复的时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电话联系了申请执行人陈威的委托代理人陈良种,其表示如果被执行人能给予经济补偿,可以不用再修复房屋。对此,被执行人上海莲申房地产有限公司不同意用经济补偿的方式解决本案。申请执行人陈威的委托代理人遂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本案延期执行,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炜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