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北执民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艳与袁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艳,袁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周艳。被执行人:袁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艳与被执行人袁晖[(2014)甬北民初字第00441号]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但暂时无法变现,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671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乃洪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