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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吕泽全申请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泽全,何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859号申请执行人吕泽全。被执行人何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津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吕泽全申请执行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何建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建华在新津县花源镇人民政府有房屋拆迁补偿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何建华在新津县花源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款1070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庆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林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