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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刑二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罗某甲犯诈骗罪蒋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溧刑二初字第00197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无业。曾因吸毒,于2014年7月2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3月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7月7日被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玮,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蒋某,个体户。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3月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7月7日被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5)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诈骗罪、被告人蒋某犯伪造事业��位印章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及其辩护人王玮、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罪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罗某甲为在拆迁中获得一名安置人口补贴,窃得溧阳市竹箦镇卫生院前马分院处方笺一张,伪造了其本人的出生证明。后被告人罗某甲至溧阳市溧城镇明福刻字店刻制“溧阳市前马镇卫生院医疗专用章”印章盖印在伪造的出生证明上。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罗某甲将伪造的出生证明提供给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欲多增加一名安置人口补贴时,被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发现而未得逞。按照《溧城镇泓口村地块征地房���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计算,被告人罗某甲家中一名安置人口补贴价值人民币105349.5元。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蒋某经营溧阳市溧城镇明福刻字店。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罗某甲至被告人蒋某刻字店刻制了“溧阳市前马镇卫生院医疗专用章”印章。经鉴定,送检的上述印章印文与溧阳市竹箦镇卫生院前马分院提供比对的同名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蒋某主动到杨庄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为指证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书面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罗某甲、蒋某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王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罗某甲或许有多安置一名人口补贴的资格。理由是在《溧城镇弘口村���块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第七条中叙述:“正常安置人员中,达到法定婚龄尚未结婚人员(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不包括离异、丧偶人员),可增加照顾一名安置人口。”但在方案中并没有确定截止哪一天满22周岁。所以被告人有可能符合多安置一人的条件。二、如果被告人罗某甲不符合安置一人的条件,那么:(一)、被告人罗某甲系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并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罗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罗某甲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罗某甲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罗某甲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罗某甲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曾主动带领���查人员到刻章地点进行辨认,从而抓获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被告人蒋某,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被告人罗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并接受保证人的监督,对司法机关的传唤,随传随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六)、被告人罗某甲因吸毒被行政拘留非前科。被告人罗某甲于2014年被骗入传销组织,并被骗吸毒,但未成瘾,经行政拘留后,一直定期到杨庄派出所进行尿检,尿检表明被告人罗某甲除了那次吸毒后再未碰过毒品。前科指的是曾经犯罪,受过刑罚处罚,曾有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故被告人罗某甲的吸毒行为不能视为前科。(七)、被告人罗某甲系因受“出生证明”误导而实施犯罪行为,主管恶性不大,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八)被告人罗某甲的诈骗行为几��无法实现,很难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恳请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罪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罗某甲为在拆迁中获得一名安置人口补贴,窃得溧阳市竹箦镇卫生院前马分院处方笺一张伪造了其本人的出生证明。被告人罗某甲至溧阳市溧城镇明福刻字店刻制“溧阳市前马镇卫生院医疗专用章”印章盖印在伪造的出生证明上。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罗某甲将伪造的出生证明提供给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欲多增加一名安置人口补贴时,被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发现而未得逞。按照《溧城镇泓口村地块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计算,被告人罗某甲家中一名安置人口补贴价值人民币105349.5元。归��后,被告人罗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蒋某经营溧阳市溧城镇明福刻字店。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罗某甲至被告人蒋某刻字店刻制了“溧阳市前马镇卫生院医疗专用章”印章,并得到刻章款人民币150元。经鉴定,送检的上述印章印文与溧阳市竹箦镇卫生院前马分院提供比对的同名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蒋某主动到杨庄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后予以确认的证人史某、陈某、罗某乙、张某的证言,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物证鉴定书,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溧城镇泓口村地块征地房屋��迁补偿和安置方案》的文件等证据所证实,被告人罗某甲、蒋某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蒋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诈骗罪、被告人蒋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罗某甲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并非主动投案,而是由民警在中关村管委会将其带到派出所,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甲有立功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对于被告人罗某甲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带领侦查人员到刻章地点进行辨认,并因此将被告人蒋某抓获的这一行为,仅仅是被告人���某甲对于案发现场的辨认,并不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甲吸毒行为不属于前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曾因吸毒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完全属于前科劣迹,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蒋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被告人蒋某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汤    建    国人民陪审员 周建敏人民陪审员姚万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作    飞本案援引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