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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藤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藤县创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森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藤县创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森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藤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藤县创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藤县藤州镇安泰财源花苑三号楼一层1-002号至1-006号。法定代表人康雅芹,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森波,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藤县人,住广西藤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藤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5日作出的(2013)藤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森波在广东省中山市星宝明珠分理处帐户62×××36有存款13598.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森波在广东省中山市星宝明珠分理处帐户62×××36的存款13000元,至本院帐户,以偿还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海云审判员  黄深功审判员  李采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姚海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