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茆春林与许宝明、董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春林,许宝明,董灯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615号原告:茆春林。委托代理人:单亚萍,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宝明。被告:董灯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茆春林诉被告许宝明、董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许宝明下落不明,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丁海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