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恢字第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路绍娟、王岩与孙仲刚、刘西岩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绍娟,王岩,孙仲刚,刘西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0058号申请执行人路绍娟。申请执行人王岩。被执行人孙仲刚。被执行人刘西岩。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路绍娟、王岩与被执行人孙仲刚、刘西岩(2002)辰刑初字第2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大琨审判员 朱 钢审判员 闻 娣二〇一五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希德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